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题目:给休书?
经文:马太福音 5:31-32
今天继续跟大家分享马太福音5章里面,关于耶稣来是要成全律法,而不是废掉律法。上次有跟大家提到耶稣用了六个旧约里面的律法,重新解释上帝真正设立这些律法的意义。记得,上个月跟大家提到关于耶稣引用十诫的第七戒:“不可奸淫”(出20:14)的范围在哪里。原来“动淫念”已经是触犯了上帝的律法了,求主怜悯我们。今天读的经文,跟上一次的经文其实都提到犯奸淫的事。这次不一样的是,这个是在婚姻之内的奸淫罪,上次是在婚姻以外的。虽然上帝赐给人在婚姻以内可以自由享受‘性’,你可以随时动淫念是不会像上次那样犯了第7戒的,因为这是婚姻的礼物。但是,人真是很‘聪明’,如果又要满足性欲望,又要不‘犯法’,于是就发明了“休书”这个东西。
这个事情,就以ISIS伊斯兰国的“圣战士们”发挥得淋漓尽致。有新闻报道说,由于许多ISIS的“圣战士”还没有结婚,而在敍利亚当地很难找到适合的对象结婚,因为当地不少女性都是有小孩的寡妇,很难遇到喜欢的人。他们的领袖为了激励士气,就在网站上招募西方的女子加入“圣战”,她们被恐怖分子诱骗到战区做“圣战新娘”,据说不单生活得到照顾,而且还是阿拉圣战的一部分。大家应该知道回教教义很多都来自圣经,奸淫罪这些律法当然也有。他们怎么做呢?报道说:她们去到那边,是的确嫁给了这些恐怖分子,但是原来这些婚姻通常只维持2个小时。他们有一份“婚姻时间表”,详细记录这些作为“圣战新娘”的女孩子名字以及她们与每位恐怖分子“圆房”的时间,通常按照“婚姻时间表”的安排,每天和3名恐怖分子各“结婚”2小时。也就是讲,这些女孩子每天轮流跟不同的恐怖分子发生性关系,其实揭开面纱,这就是战争性奴,以前叫做“慰安妇”,只是不同的包装而已。即满足性只是在婚姻里面,也满足战士们的性欲,一举两得,没有犯奸淫。
1. 休书何来?
回到今天的经文提到的休书,第31节说:“人若休妻,就当给她休书”,就是我们今天的离婚。我相信有些人是已经见惯不惯了。在古代中国社会,通常只有男人写休书给妻子,只有单向的提出离婚。这是因为在父系社会里面,男尊女卑的观念造成。还好的一点是,虽然是封建的保守社会,还是有它一定的成熟度。婚姻制度也给了女性一些保障,比如要离婚一定要写休书才能正式解除婚约,这才能保障妇女已经得到充分的自由,男方没有权利占有女方的嫁妆等。古代中国社会逐渐发展出一套规定,要休妻也不可以乱乱休妻,还要按照“七出三不去”。
根据汉代记载于《大戴礼记》中:“妇有七去:不顺父母去、无子去、淫去、妒去、有恶疾去、多言去、窃盗去。不顺父母去,为其逆德也;无子,为其绝世也;淫,为其乱族也;妒,为其乱家也;有恶疾,为其不可与共粢盛也;口多言,为其离亲也;盗窃,为其反义也。
妇有三不去:有所取无所归不去;与更三年丧不去;前贫贱后富贵不去。”就是说只有这7中情况可以休妻,但是若符合后3种情况就不能提出离婚。前面的不解释了,后面的稍微解释一下,三种情况是:妻子无娘家可回、妻子曾替家翁姑服丧三年、丈夫娶妻时贫贱,但后来富贵了。虽然是这样,但如果妻子要主动提出离婚呢?也是可以的,那个叫做“义绝”,不过条件就严厉许多。
回到来我们现代的社会,所谓民主社会就比较开放,男女都可以提出离婚申请。在马来西亚的离婚率大概是20-22%,也就是说每五对就有一对离婚,不过已经是东南亚第一,而且每一年都有增加的趋势。在这些数据中,却发现了一些奇怪的现象:很多离婚案都是由女方提出。当然,这不是代表女人是那种随便就离婚的,主要的理由大概围绕在三个:早婚、家暴、外遇。以前女人经济不独立,加上“嫁鸡隨鸡,嫁狗隨狗”的观念,所以即使忍气吞声,哑巴吃黄连也不容易离婚;反观现在的女人多数有自己的工作,经济独立,在“长痛不如短痛”的考虑下,通常都会主动提出离婚。因此,离婚率高居不下。
现在让我们回到圣经思考这个问题,不管是男方给女方休书,还是现代的多数由女方给男方休书:离婚在圣经里面的教导是什么?
2. 关于“休妻律法”
在犹太教的律法里面,的确记载了关于休妻的法律。而这个律法是根据申命记24:1-4延伸来的。经文如此说到:“人若娶妻以后,见她有甚么不合理的事,不喜悦她,就可以写休书交在她手中,打发她离开夫家。妇人离开夫家以后,可以去嫁别人。后夫若恨恶她,写休书交在她手中,打发她离开夫家,或是娶她为妻的后夫死了,打发她去的前夫不可在妇人玷污之后再娶她为妻,因为这是耶和华所憎恶的。不可使耶和华你 神所赐为业之地被玷污了。”
从这段经文当中给我看到,摩西律法允许人休妻。虽然在男尊女卑的社会当中,但是休妻律法也有给女人保护的权益。因为要休妻首先必须要有正当的理由,“她有什么不合理的事”;然后,必须给女子休书,证明这段婚姻的结束;最后,男人不得再娶被休弃的前妻,因为她已被视为玷污。根据学者研究,犹太人虽然容许休妻的方式存在,但却不是随便赞成休妻的。文件资料必须有行政官签准才生效。不过因着,犹太人认定这是摩西的律法,大家是会尽力去遵守的。
事实上,不少的法利赛人其实都有离婚的经验。在他们心目中,休妻是一个人把他的女人松开、释放、让她自由走路,使女人重获自由,不用再受男人的束缚,他们认为这是一件好事。据研究,犹太人的休妻是考虑了妇女的经济生活、政治上的受歧视;对犹太人来说,不准他们休妻、不让妇女被休,反而将会剥夺妇女的生存权,因为这会让她们一直无法摆脱不幸的婚姻和男性的压迫。
不过另一方面,有一位解经家却反对这样的解释。这位解经家认为这段经文是一个案列式的律法,在文法上第1-3节是由一连串条件组成的案例,而第4节则是这案例的判决。因此,这条律法的重点不是在“休妻”,而是禁止男人再娶曾再婚的前妻。如果把申命记24:1-3从案例式律法的角度诠释,是可以“推翻”犹太人以这段经文作为合法休妻的法律基础。若是这样,在摩西律法里面的确也找不到另外的经文支持休妻了。或许在那个年代,摩西本来没有那个意思,只不过休妻行为已经存在。犹太人误解将“休妻律法”逐渐演变成离婚的律法,犹太人很技巧地把它变成为他们做错事的法律根据,并且解读为“摩西许人写了休书,便可以休妻(可十4)”。
3. 耶稣回答关于休妻
既然如此,最好当然是回到耶稣怎样看休妻这件事,才是上帝原本的心意了。从今天读的经文第32节,耶稣说“只是我告诉你们:凡休妻的,若不是为淫乱的缘故,就是叫她作淫妇了;人若娶这被休的妇人,也是犯奸淫了。”我说了,耶稣是要成全律法的,把上帝的律法真义带出来,耶稣特别指出这个休妻的问题,想必犹太人又错误运用了。这句话耶稣也在稍后的马太福音19章,当法利赛人在休妻的课题上试探耶稣,耶稣更做了明确的教导。同时,马可和路加(可10:11-12;路16:18)也把这个教导记录了下来。很明确地,耶稣是反对休妻的,在马可和路加的笔下,祂反对休妻的立场更是绝对的。
耶稣在马太福音19章是单刀直入的,直接指出导致他们休妻的原因,以及禁止他们休妻的至高理由。衪告诉他们,摩西允许他们休妻的主因是“他们的心硬”,但衪禁止他们休妻的理由,是因为休妻并不合乎那原先创造婚姻者的原意和理想。衪所引用创2:24表明,婚姻是一男一女合一的特殊关系,是神圣的,是天上更高更美的标准;因为婚姻是神设立的,所以是一生的结合。耶稣引导他们回到那位创造婚姻的上帝面前,耶稣不仅说明一夫一妻的原则,更强调夫妻的连合,乃是共荣共存的一体性,是上帝神圣美意的彰显。耶稣希望人把起初男女婚姻关系,重回婚姻的正轨之上。甚至和保罗主张婚姻的有效性是“至死方休”的(林前7章)不谋而合。只是,耶稣指出摩西是在无奈的情况下,面对他们的硬心、叛逆的行为,容让他们休妻,才作出有休妻的权宜之策。不过,“起初并不是这样”,意思是休妻本来是不合乎摩西律法的精神。
不过如果我们注意一下的话,在太19:9中,耶稣刻意地留有“休妻”的尾巴,指出在婚姻当中,如果有“淫乱”的话,他们就可以休妻。从表面来看,耶稣似乎认为“淫乱”是一个合法的理据用来休妻的。虽然申命记中的“休妻律法”是犹太人的错误解释;但他并没有完全否定“休妻律法”。似乎耶稣的绝对“反休妻立场”留了些转弯的馀地,在某些特定的条件之下,还是可以合法地休妻。事情真的是这样吗?那我们需要在“淫乱”这个词上探讨一下。原来希腊文和旧约希伯来文的“淫乱”一词是相同的,指的都是不合法的性行为,可以解作是利18:6-18所明明命令禁止的乱伦、苟合等行为,又可解作是除夫妻以外的性关系,是不合法的婚姻。按这解释,耶稣所容许的“休妻条件”比法利赛人的条件严谨很多很多,就是除非因为乱伦、苟合等行为,不然不可休妻。如果是这样,那以“淫乱”去解释耶稣的“反休妻的例外情况”就没有疑点了,因为就当时的犹太律法而言,“淫乱”的行为是死罪(参约8:3-5),不是休妻就可以解决的,所以耶稣根本是无理由将此等犯罪行为视为“反休妻的例外情况”。
其实,耶稣是有意叫人避开这样的不义,不但如此,耶稣还要人避开娶被休者为妻的行为,以及多婚多妻等等的情况,因为这不但犯了摩西的律法,也犯了姦淫的罪。对耶稣而言,禁止休妻的目的,是针对姦淫的罪;衪知道姦淫乃是大罪,是违犯第七诫,直接得罪神。反过来说,若遵守第七诫的,重返男女关系的圣洁,就不会得罪神,这正是耶稣所关心的。因此,淫乱也绝不是休妻的合法理据。所以,在理论上,当他们愿意逃避淫乱之事,就没有淫乱的事,没有人犯姦淫,那就没有休妻的事,没有人得罪神;故此,耶稣在太19:9是明显地成全了摩西的“休妻律法”。
结语
在当今的思潮下,许多人把婚姻当着是“合则一起,不合则分”的心态。作为按照圣经教导过圣洁生活得基督徒而言,更应该小心警惕。从刚才的探讨来说,其实不是给不给休书的问题,是看重不看重婚姻神圣的问题。休书本身就是解约的行为,但是,我们的上帝是信实守约的神,我们有着上帝的形象,所以不应该谈离不离婚,约本身是不可以被改变的。婚姻是两个人的盟约,需要两个人互相坚守,如果真的是有“淫乱”的情况,在本质上已经是违犯了婚姻的原意,有没有离婚也不重要,因为人已经在行为上、心态上、实际上是把妻子休掉了。
摩西的“离婚法”只不过是不完美中的准许,是地上律法实行时所面对的现实情况。因着人的硬心、犯罪,为着人好处的缘故,所以摩西暂时容许离婚,使人在犯罪和悲伤中得着暂时的舒缓、安慰和释放,令人的心灵得着最少的伤害,并得着最大的帮助。不过,按照耶稣的教导,人应要看重婚姻的神圣,婚姻并非单单是人的事,而是神的配合,人当要永恆地对这“二人合为一体”的婚约付出忠贞与责任,以遵行神设立婚姻的美意为目标。在这约之上,夫妇二人是彼此归属的,不要看环境的改变,为着对方的好处而活,为合一而活,展现出完全无条件的委身,决不可离婚,这本是起初神造人的心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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