主日讲台信息 Sermon 11/09/201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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题目:生命伦理-1
林后5:17节

生命伦理是一探讨现代生物研究衍生的课题。如:基因工程,堕胎,自杀,安乐死,器官移植,人工生殖科技,病人隐私权等。神学院今日也教授生命伦理科目,那是从基督信仰观点深入探讨生命问题。我举个例子说明:人工生殖科技。

人工生殖科技包括试管婴孩,人工受精或受孕等等。我要讲的是人工受精或受孕的人工生殖科技,其衍生的问题是:一。胚胎(初期生物体)若多出一个,拿掉其他的是否是“杀人”?二。有的做丈夫的没有精虫,用别人的捐精,或是有的做妻子的,没有卵巢,用别个女子的。这种人工受精或受孕的做法,算是“奸淫”吗?谁是孩子的父亲?母亲?捐精者和捐卵巢者的法律地位又如何?还有,儿女是神赐的,这种人工生殖科技是否干预神的主权?……。这些都是生命伦理所探讨的。

我今天不是谈这些,今天是谈有关“安乐死”的课题。

2000 年4月,荷兰下议院通过让垂死病人有安乐死的权利,成为全世界第一个国家用立法的方式,批准医生协助病人安乐死。

1.何谓安乐死?
安乐死(euthanasia)由希腊文的 eu”(意指好),和thanatos”(意指死亡) 两个字组成。医学界对安乐死的意义给予的定义是:“对无法以现代医学技术挽回的濒死病人,停止治疗,让病人自然死亡,或运用医学技术,提早结束病人生命。”

2. 安乐死的种类
有关安乐死可区分作“意愿”和“作为”。

(1)“意愿”
“意愿”可分为自愿性和非自愿性。

一.“自愿性安乐死”
这是指一个人明确地要求别人协助他结束生命,如开枪打死他,或是要求医生注射毒液,过量药物等,使他死亡。

两个月前,星洲日报便报道有一个富翁患上末期癌症,不能治疗了。他要求医生给他注射致命性药物,使他可以安乐死。于是,他在妻子家人陪伴下,坐在椅子上,医生给他打了一支致命针。不到几分钟,他就死了。这个人被打毒针,以及其死亡的经过,报章和电子媒体做直接报道或广播。

二.“非自愿性安乐死”
这是指一个无能提出要死亡要求的人(如婴孩,精神病患,植物人等),由其代理人(如父母亲,配偶,监护人,医生等)提出要求,或不做某些医疗,或采取某些行动而使其致死。

美国女植物人特丽就是一个例子。2005 年3月31日,美国女植物人特丽死了。15年前,特丽因心脏病,脑部损坏变成植物人。15年来,她的生命就是靠一条喂食喉管;照顾她的人把饮食从插管倒进 她胃里。

她变成植物人的前几年,她丈夫还会细心照顾她。后来,她丈夫向法庭申请允准拔 去她插管,让她死去。对她的丈夫来说,特丽这样的生命活着是没有价值和意义的。不过,特丽的父母亲反对拔掉插管。他们认为特丽虽然是植物人,但有时候还是有些微反应的,例如跟她一直说话,她的小指偶尔会动一动。他们认为特丽会慢慢的好起来。于是,他们 就跟女婿打官司。女婿要特丽死,他们要女儿继续活下去。过去7年,他们就一直跟女婿 打官司。最后,女婿打嬴了官司,特丽的喂食喉管被取走了。13 天后,特丽死了;活生生的渴死锇死。

特丽的“安乐死”便是属于“非自愿性安乐死”。

(2)“作为”
所谓“作为”,指使人安乐死的做法,可分“积极或直接”和“消极或间接”。

一.“积极或直接”
这是一般的“致死”做法。在70年代,安乐死指医生除去支持病人生命的仪器(举例:帮助病人呼吸的仪器),让病人死亡。在80年代,安乐死是指医生不供应或停止供应维持病人生命的医疗,营养和水分。现今呢?安乐死指在医生的协助下,病人能够在无痛而又快速的情况下“自杀”(通常是藉着注射镇静剂或过量药物 )。

因为医疗科技日新月异,安乐死个案不断增加。

二.“消极或间接”- 任其死亡
这是一般的“任其死亡”做法。

我要说的是:有伦理学者在这一点“消极或间接”安乐死方式,再加以区分为“自然的消极安乐死”和“非自然的消极安乐死”两种。“自然的消极安乐死”指撤去给予非自然维生设备(举例:停止给予人工呼吸器,人造器官等维生仪器);“非自然的消极安乐死”指撤去给予自然的维生因素(如食物,水),让病人死亡。这一点我后在分享。

(3)小结
上述讲的种种安乐死和做法,都有一共同目的:为免受苦而夺其生命,或为免受苦而容许死亡。表面看,安乐死似乎还是一种“爱心”做法,难怪,有人称安乐死为“仁慈的谋杀”。我讲的安乐死说法和做法,你有什么看法?

3.圣经/基督信仰怎么说?
身为基督徒,最重要的,不是我怎么说怎么看,而是圣经或基督信仰怎么说?圣经说我们是新造的人,我们有我们基督徒的价值观个看法。

我们基督徒当如何看待安乐死和做法呢?有几点我们必须晓得。

(1)生命主权属于上帝
赞成安乐死的人认为,人对自己的生命有自主和自决权。若是人的生命已经到了“等死”地步,与其频频接受没有希望,又费用很大的医疗,不如就选择拒绝治疗,以及选择致死的行为,即安乐死。所以,赞成安乐死的人,其实是把自己看作是生命的主人。

圣经怎么说呢?上帝是人生命的主人,生死主权在于上帝。人不是生命的主人。所以人不可以在主观下决定几时生几时死。人只是生命(包括自己的)的管家。

(2)不可谋杀
十诫第六诫说“不可杀人”。很多圣经学者都把“不可杀人”诠释为“不可谋杀”。这“谋杀”包括谋杀别人和自己。

我们要注意:出埃及记20 章13节说“不可杀人”。然后下一章,即21章12-29节便马上设立许多死刑的法律制裁谋杀的人。如此说来,人是绝对不可被谋杀的。这么说来,人就不可“自愿”提早结束自己的生命,别的人也不可以当事人自愿要求死亡而致死他。因为这么做,都是非自然的死,都是“人为”的死亡。即是“人为”,就是“谋杀”。

有人说安乐死是“尊重病人意愿”。这么说也不对。如果说死亡是可按人的“意愿”行事,这和对一个要自杀的人说:“我尊重你的选择”又有什么分别?

(3)苦难的价值
人要安乐死的其中一个理由是:为了免除痛苦而提早结束生命。这是安乐死犯的其中一个错误:否定苦难的价值。圣经从未否定苦难的价值,就如诗人说:“我受苦是与我有益,为我使我学习你的话。”(诗119:71)我十六岁的时候,便把这节经文被起来了。那是没想到:这节经文是我日后的生命经历。

《得力在乎安息》作者是柯哲辉牧师,提到他牧师娘患上结肠癌的经历。当她接到医院电话,证实是结肠癌时,她回到房间哭了。那时,书桌上的一节经文“祂必与你同在,必不撇下你,也不丢弃你。”(申31:8)仿佛是对她说的。还有一节经文使他的牧师娘度过一年之久,那就是“我的恩典够你用,我的能力是在人的软弱上显得完全。“(林后12:9)晚上不能入眠时,她听见鸟儿的叫声,她似乎觉得上帝透过鸟叫声对她说话 –我要叫你在夜间歌唱。因为圣经有一句话这么说:“祂使人夜间歌唱。”(伯35:10)她每次读经,似乎圣经是在向他说话。

神学家潘霍华说:“不理解人类的苦难,只理解有关上帝的知识会造成骄傲;不理解上帝,只理解人类的苦难会令人绝望。”换句话说,理解上帝以及理解人类的苦难成为了信仰的必经之路。

我很喜欢一节经文和诗歌,唱了三十多年。你说牧师遇过苦难和考验吗?有!但我经历更多上帝的恩典。我体会到:只要心存敬畏上帝的心,祂的恩典必然够用。“祂的怒气,不过是转眼之间。祂的恩典,乃是一生之久。一宿虽然有哭泣,早晨便必欢呼。”(诗30:5)有时,苦难是上帝化妆的祝福。

(4)生命路上有主同行
有些人希望自己的人生是没有痛苦的。这是忽略了人的“生物”(biological )层面。因为人被造,与其他生物一样受衰老定律所支配。就是说于平时,人会生病或受伤。年老时,身体会衰老,感官,器官,及身体功能会减弱。到最后,人会死。这不单是人的生命,也是所有生物的定律。

你接受牧师这么说吗?有的人说接受,但却常常忘记这个定律。有一次,我探访一位近70岁病人。他住院了。我问起他的病,他这样回答:运气不好,所以 生病了。

各位,你们认为是运气不好,抑或生病衰老定律?是后者!另外,有的信徒似乎认为牧师是不会病的。若是有牧师患上癌症,他们不敢讲,也不好意思讲。你们会这样吗?如果会督话,是不对的。其实,牧师是人,人会病,牧师也会病。

任何负面心态,否定衰老定律或生老病死定律,只能增加个人的忧虑痛苦,对身心 灵都没有帮助。你看圣经怎么说。
“至于世人,他的年日如草一样。他发旺如野地的花,经风一吹,便归无有。”(诗103:15-16);
“凡有血气的,尽都如草;他的荣美都像草上的花。草必枯干,花必凋谢。”(彼前1:24-25);
“人……都是出于尘土,归于尘土。”(传3:19-20)


这些经文都在说明了人与这个被造世界的一体关系。因此,衰老定律所带来的身体 衰残和对他人的依靠并无损及人的尊严。

人自出生,痛苦便不能避免。一个人有权利希望自己的死亡和生命是无痛苦的,但一个成熟的人是面对人生的有限性和其中的困难。

我的母亲在这方面很勇敢。她知道患上癌症后,很坦然接受,并说了一句我不会忘记的话:树会倒下,因为生虫了;人也要生病才会倒下。这是接受生老病死之律。

我们基督徒不会消极的接受生老病死的定律。因为基督信仰,我们相信在生老病死的过程中,或是我们生命路上有主同行。所以,本堂樂龄团契团歌有优美的唱着:“虽然我的肉体和我的心肠,渐渐的衰退。但是神是我心里的力量,是我的福份,直到永远。”

戴德生的太太马利亚在他们结婚12年时,因难产而死。马利亚临死前,做医生的戴德生问她:亲爱的,你害怕吗?马利亚说,我为什么害怕。过去几十年,我和他(主) 一直都有很好的关系。

教皇临死前的遗言是:我很快乐,你们也要快乐。

“主活着”这首诗歌的副歌有一段很美的话:“他与我谈,他伴我走,生命窄路同 过。”面对困难、苦难和死亡,唯有与主的关系胜过。因为生命路上有主同行。所以,我们没有否定苦难,我们接受苦难,甚至肯定苦难的价值。

结论
安乐死是不被容许的。而且,若安乐死被普遍化或被合法化,将会给社会带来各种 不良后果。例如:
1.滥用
一旦经请求就可终止别人的生命被认为是对的,假定别人(痴呆,昏迷者)作此 请求,就会成为顺理成章的事了。因为安乐死对病患者发出的信息是:“你有死亡的责 任!“
2.错误
医疗上固有不确定因素,如:诊断错误,将导致某些人无谓的死亡。
3.滑坡
一旦社会容许自愿安乐死,很快就会同意对不能为自己说话的人施行安乐死。
4.疑惧
如病人知道医生有害死他的可能,病人和医生间传统的信任势将受损。
5.威逼
老年人,残障者和垂死的病人,可能会在有意无意间得到鼓励,请求施行合法了的 选择-安乐死。

鄂尔说:“安乐死的风气将大幅度抵消我们在痛楚控制,和仁慈照顾病人这两方面 的进展。为什么要舍弃善待垂死的人而杀害他们呢?”罗秉祥说:“假如主动安乐死是可以 接受的,可以在医院中执行,白衣天使岂非成为死亡天使?如由非医疗人员执行,我们是否容许有些『有生意头脑』的商人去做死亡商人,推销无痛瞬时致死术?”

安乐死之风不可长,此观念也不应该有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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